《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4日文化部部长蔡武签发第54号文化部令给予公布,并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施行,不仅为当前大运河申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更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大运河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所创造的伟大工程奇迹,对我国古代文明进步、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目前,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已进入全面推进的关键阶段。尽快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专门法规制度,确保大运河遗产及其环境、景观的安全,延续其历史功能,焕发沿线城市的生机与活力,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中尤为迫切。《办法》的出台,将为报请国务院研究出台有关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专项行政法规积累经验,标志着我国大运河遗产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明确大运河遗产的内涵与外延。《办法》结合大运河遗产现状、特性,以及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目标,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大运河遗产的范围。此外,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经验,就是坚持开展跨地域、跨学科、跨部门合作,坚持规划管理。《办法》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确立了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的重要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大运河作为仍旧在使用的、活态的文化线路遗产,其保护管理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困难。着力加快、圆满完成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各项工作,是文物部门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当前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首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办法》的要求,下大力气摸清大运河遗产家底,编制实施好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扎实推进大运河遗产保护及环境整治工作。于此同时,积极研究制定大运河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把《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与各地实际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延续大运河流淌千百年的生机和活力,推动大运河遗产的科学保护和永续传承。(中国文物报)
(注:引自国家文物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