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文化报 编辑:李佳霖
日前,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其快速消失的趋势。《通知》从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使今后对其的保护将更加有章可循。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不缺少法律依据
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据统计,这四级文保单位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20%。除此之外,其余80%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又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它们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实物载体和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
对于各级文保单位,文物保护法对其保护规划制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而对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虽做了一些规定,但相较于文保单位不够明确,比如其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这一条款,有些单位或部门就认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实施原址保护的仅适用于文保单位,不包括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具体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际中,更是状况百出。比如,2014年,因建郑州服装产业基地,河南郑州南乾元街75号院惨遭拆除,这是一处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时进入河南省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对于该古建筑的拆除,当时记者联系当地文物部门时,其相关负责人表示,文物保护法中缺少对于这类文物保护的相关条款,文物部门想要对其进行保护也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拆除事实。
“由于文物保护法对于文保单位的规定更加严格、明确,对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则没有那么高,很容易让人认为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定不那么严格和具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云霞说。王云霞认为,文物保护法对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虽然没有文保单位那样清晰,但也有若干规定,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难
王云霞认为,比起文保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难度主要在于现有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也缺乏相关的保障措施。另外,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未尽到保护责任,甚至对其加以破坏造成的社会影响远远没有文保单位大,这也使得有些地方对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够重视。
而这“不够重视”足以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加速消失。2015年,天津市和平区尚未核定等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盛锡福大楼因建设天河城购物中心被开发商拆除;2015年,福州市文保人士发现当地两处录入福建省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古建筑被拆除,当时记者联系当地文物部门时,当地文物部门竟对两处古建筑已经消失一无所知;2016年,哈尔滨市刘亚楼旧居等7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被拆除,当地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还呼吁建立无等级不可移动文物的退出机制,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不仅如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还深受资金、产权之限。作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者的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文物局局长詹祥生对此深有体会。“国家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逐年增加,可很少能用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使得其长期处于失修失管状态,保护状况堪忧。”詹祥生说,“此外,绝大部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均属私有财产,各级文物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导致很多保护工作无法开展,这也是制约其保护的瓶颈。”
“利用也是其一大难题。”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文广新局局长程声长说,古民居、古桥、古井……休宁县保存下来很多徽派古建筑,但是如何让它们在当代社会“活”得有尊严,并打造出适合这些建筑的、独具特色的业态,文物部门深感困扰,也一直在探索。
《通知》细化保护要求
“国家文物局以《通知》形式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和政策精神,使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王云霞表示,同时《通知》也结合了近年来文物保护的相关政策,如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建立与公安、建设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等,均为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有效措施。
正如王云霞所言,《通知》确实细化了此类文物的保护要求。比如遭遇建设,《通知》指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对于其维修保养,《通知》规定,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工作,重视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对于利用,《通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创新管理,拓宽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应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文物分级之利在于可根据文物价值不同设立文保单位,区别于一般文物进行重点保护,而其弊在于开发建设过程中,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重视不够,经常随意拆迁、损毁,导致大量一般文物消失或破坏。”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副院长詹长法建议,应完善法律法规,对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视同仁进行保护,同时逐步取消文物分级,都贴上国家文物标牌进行保护,规范人们的文保观念。
转自浙江文物网